河南地区10月底前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完成拆改工程
发布日期:2019-04-19 11:10:59 文章来源:循环流化床锅炉厂家 阅读次数:为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非电行业绿色发展,进一步减少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河南省印发了《2019年非电行业提标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全省符合条件的钢铁、焦化、水泥、碳素(含石墨)、平板玻璃(含电子玻璃)、电解铝等6大行业企业,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提标治理,达到规定限值范围,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开展砖瓦窑、石灰窑、隧道窑、焙烧窑以及各类熔炼炉、焙烧炉等9类窑炉的关停取缔、升级改造、重组整合工作。今年10月底前,各类工业窑炉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在钢铁行业领域,烧结(球团)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热风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轧钢工序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8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 高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涉及排放VOCs的工段和设备,治理措施和有组织排放标准要按照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执行。
在焦化行业领域,已列入“以钢定焦”淘汰范围的焦化企业,可不再实施提标改造。焦炉烟囱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0、100毫克/立方米;其他燃用焦炉煤气设施烟气排放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50毫克/立方米;装煤、冷鼓、库区各类贮槽、苯贮槽等设施排放的苯并[a]芘、氰化氢、酚、硫化氢等各类污染物,必须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规定;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完成VOCs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开展LDAR工作应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等相关规范进行;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
在通用水泥熟料行业领域,生产能力2000吨/日及以下、列入淘汰范围的生产线,可不再实施提标改造。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水泥粉磨工序的烘干窑、立磨烘干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
在碳素(含石墨)行业,生产能力10万吨/年以下、列入淘汰范围的独立铝用碳素生产线,可不再实施提标改造;煅烧、焙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
在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行业,玻璃熔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150、400毫克/立方米;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在电解铝企业行业,电解铝工业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2毫克/立方米;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
此外,对已有明确转型转产、退城入园、关闭退出规划的企业,可不再实施深度提标治理。2019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提标治理。2021年1月1日起,所有位于河南省辖市建成区的钢铁、焦化、水泥、碳素(石墨)、平板玻璃(电子玻璃)企业的所有生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今年6月底前,全省石油化学、石油炼制、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化工、制药等工业企业,全面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8月底前,全省石油化学、石油炼制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和泄漏检测与修复治理;12月底前,省辖市建成区全面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今年10月底前,除承担民生任务且暂不具备替代条件的,全省完成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各省辖市和县(市)建成区内4蒸吨及以上的燃气锅炉、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完成低氮改造,各省辖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生物质电厂)率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